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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留特別许可
在留特別许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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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法逗留(签证过期)等被强制遣回的外国人,根据自首或收容,受到强制遣回。在强制遣回手续中,在日本希望得到在留特别认可的时候,经过入境警备官的违反调查,入境审查官的违反审查,特别审理官的口头审理,最终由法务大臣的酌情处理裁决,可以得到在留特别许可。
铃木法务事务所,在留特别许可,临时释放许可申请的咨询,帮助申请文件的作成,一起去入境管理局自首·申请等,在留特别许可,临时释放手续。 铃木法务事务所,关于在留手续的咨询,申请书类等的作成,接受去入境管理局的申请委托等,帮助外国人办理在留手续。 同时,支援公司的外国人雇佣的签证·咨询。
参考
| 临时释放许可申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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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根据某种理由,一时停止被收容者的收容,暂时去除本人的拘束的措施的手续。 |
| 出国命令制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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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非法在留者满足一定的必要条件, 自首时,不被收容本人自己出国的制度。上陆拒绝期间是1年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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